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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因門市缺人、組織調整或業務改變,可能需要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。但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0條之1,調動不得違反勞動契約,並須符合五項原則:具有企業經營必要性且無不當目的、不得對工資及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、員工體能與技術可以勝任、地點過遠時提供必要協助,以及考量員工與家庭的生活利益。勞基法第10條之1
員工突然離職或未完成交接,確實可能影響企業營運,但公司不能以此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。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9條,勞動契約終止後,只要員工提出請求,雇主或代理人就不得拒絕。勞基法第19條
底薪 30,000+全勤 2,000+職務津貼 3,000+績效獎金 5,000
依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37條,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、同一災害罹災3人以上,或1人以上經醫院診斷需要住院治療的職業災害,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。依職安署說明,住院治療不包含單純留院觀察;通報時間則從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發生法定職災時起算。職安署職災通報說明
餐飲、零售、診所及服務業經常採用月排班,但「有排班表」與「合法實施變形工時」是兩件事。一般工時原則為每日不超過8小時、每週不超過40小時;雇主若要在法定週期內彈性分配正常工時,必須先確認所選制度與行業是否適用,並經工會同意;事業單位沒有工會者,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。
你以為公司沒事, 只是因為員工還沒說。
💬「我們公司很小,不會有人檢舉。」 💬「大家都做很多年了,沒問題啦。」 💬「以前都這樣,也沒出過事。」
許多企業會在工作規則中明定「加班必須事前申請並經主管核准」,這項制度本身可以作為公司管理工時的工具,但不能直接取代實際工作事實的認定。
「阿明,下班啦?那個最新報價單我傳 LINE 給你了,回家順便看一下,明天一早交給我喔!」
老闆注意! 只要員工在今年 2 月至 7 月間有調薪、加薪、職務異動、固定津貼調整,或加班費明顯變動,企業就應在 8 月底前,重新檢查員工的: